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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司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秀英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余采玲等二人間股權轉讓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據聲請人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為3,900,000元,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通知聲請人7日內補繳聲請費2,000元,該通知於109年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股權轉讓登記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