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22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育成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育成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720,922 元及利息尚未清償,竟將其因繼承所得之不動產,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陳茂榮成立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相對人間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聲請人自得撤銷該分割協議,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或確認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