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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廖麗綢再審被告 黃年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茲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以第496條第1項第5 款、第6款或第12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0 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度渝抗字第62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違背法規或司法解釋者而言,故當事人自收受判決正本之送達時,對於判決理由,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即可知悉,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自送達時起算,無同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最高法院71年度台再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再審意旨略以:㈠再審原告前因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 ○號土地遭

再審被告無權占用,而對再審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民國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投簡字第2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於96年11月21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以再審原告並未舉證再審被告合於侵權行為之要件,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已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

㈡再審被告寧願冒著被再審原告求償租金之風險也不願拆屋還

地,應可視為兩造就損害賠償方法已有合意。再審原告所欲出租之2 樓房間雖有一部分係屬違章建築,但該房屋乃係再審原告依法購得,再審原告仍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仍得為自由處分、收益,原確定判決所為之認定,非但逾越法院之權限,干涉再審原告對於該房屋之使用、收益權能;甚且未循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定其審理方向,應認已該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原確定判決雖係於96年11月21日作成,但經再審原告聲請釋憲,經司法院於109年4月28日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2554號函復再審原告時,再審原告始知悉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解釋之客體。故再審原告係於109年5 月9日收受上開函文時,始知悉本件再審事由之存在,則再審期間應自斯時起算為是,再審原告於109年5月12日提起本件再審,應未逾再審不變期間。為此再審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應自94年5月起按月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1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係再審原告以再審被告占用其土地,致其無法出租房屋,受有預期租金利益之損害為由,向再審被告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96年1月31日以96年度投簡字第2號民事簡易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6年11月21日以原確定判決即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於同日宣示;原確定判決係不得上訴之判決,依法於判決宣示時即已確定等節,有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96年度投簡字第

2 號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再審原告雖主張再審期間應自其於109年5月9日收受司法院109年4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2554 號函文之日起算等等。惟再審原告既係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則原確定判決業於96年11月21日確定,再審原告於96年11月29日收受原確定判決,有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2號、98年度再易字第4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參,再審原告遲至109年5月12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距收受原確定判決日顯已逾5 年。是依首開法條及說明,再審原告所提本件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至再審原告聲請再審狀所陳之再審理由,因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即無再予審酌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楊亞臻法 官 劉玉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