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家救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 請 人 楊如錦代 理 人 張伶榕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徐彰文相 對 人 徐圳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因聲請人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均為未經審查核准表單)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109年5月26日投扶輝字第109PU0000000號函檢送本院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聲請人之身分證、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影本附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147號返還特留分事件卷宗,且經本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之聲請,非顯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則參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紘瑋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