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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徐孟榆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6年3 月24日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86年4月9日核准設立登記、於108年7月31日核准變更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財團法人法之頒布施行及南投縣政府109年1月31日府教社字第0000000000號之函示意旨,遂於109 年3月3日經第8屆第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修訂章程第1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

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109 年3月3日第8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記錄、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新舊章程、修正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109 年3月3日第8屆第3次董監事會議及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函復上開章程修正乙案,該府業以109年4月24日府教社字第1090097411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09年5月20日府教社字第1090117244號函附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係利害關

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條文第8 條、第10條、第13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如

附表所示修正條文第1 條部分,僅係修正條文法源依據,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有關,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與民法第62條規定之要件不符,尚難准許,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湘惠附表: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會章程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 原章程條文 │ 修正條文 │├───┼──────────────┼──────────────┤│第1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及教育部文教│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財團法人││ │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法」、南投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 │為「財團法人南投高中教育基金│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 │會」(以下簡稱本會)。 │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南投高││ │ │中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8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 │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董事│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 │之本質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 │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事在任期中因故(董事之本質異││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 │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 │ │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並││ │ │按期辦理交接。 │├───┼──────────────┼──────────────┤│第10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 │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須│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 │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 │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會議由常│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 │務董事推舉一人召集之。對於議│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 │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三分之一。對於議案之表決,除││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董事過││ │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半數同意行之,但有下列重要事││ │二以上董事出席,經現任董事過│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行之│出席,經現任董事過半數同意並││ │。 │經主管機關准許行之。 │├───┼──────────────┼──────────────┤│第13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 │一月三十一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南投縣││ │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政府備查。 ││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一、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 決算。 │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二、本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 │ 算。 │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 │ 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表。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