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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8號聲 請 人 徐舜慶代 理 人 王滿淑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為: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者,財團之集合本基於捐助人之意思而成立,則其內部之組織,及其管理之方法,自須尊重捐助人之意思。若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則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而影響於利害關係人者甚鉅,故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俾資救濟,兼為保護利害關係人之利益;而財團法人為存續計,有必須變更其組織時,法院得依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是財團法人僅於「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無由達其一定之目的」,或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時,法院方得各依前開法文所定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變更捐助章程或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0年2 月15日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6年4月21日核准變更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為完善重要管理方法,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如附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109年7月20日第5屆第7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新舊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章程對照表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第5屆第7次定期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及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經南投縣政府於109年9月18日以府民宗字第1090215960號函覆表示:有關本縣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董事名額修訂一案,本府無意見,有南投縣政府上開函文附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埔里鎮恒吉宮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1條如附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此部分條文之變更均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並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湘惠附表:條文修正對照表┌───┬────────────────┬────────────────┐│ 條次 │ 原章程條文 │ 修正後章程條文 │├───┼────────────────┼────────────────┤│第11條│本法人置董事十九人,董監事中婦女│本法人置董事十七人,董監事中婦女││ │保障名額二人由現任讚生團中選出二│保障名額二人由現任讚生團中選出二││ │人擔任,候補董事一人,監事三人,│人擔任,候補董事一人,監事三人,││ │候補監事一人,依據章程選出組織董│候補監事一人,依據章程選出組織董││ │事會及監事會,董事中筶選常務董事│事會及監事會,董事中筶選常務董事││ │七人,常務董事中筶選董事長一人,│七人,常務董事中筶選董事長一人,││ │副董事長一人,監事中筶選一人為常│副董事長一人,監事中筶選一人為常││ │務監事。 │務監事。 ││ │前項選舉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捐助人恒│前項選舉除第一屆董監事由捐助人恒││ │吉宮管理委員會委員、監事擔任及聘│吉宮管理委員會委員、監事擔任及聘││ │任,第二屆以後之董監事則由前一屆│任,第二屆以後之董監事則由前一屆││ │常務董監事會自熱心服務、品行端正│常務董監事會自熱心服務、品行端正││ │且願擔任董監事之信徒中提名,應選│且願擔任董監事之信徒中提名,應選││ │出名額以上之候選人,依宗教儀式辦│出名額以上之候選人,依宗教儀式辦││ │理選舉,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得連│理選舉,其任期一律四年。連選得連││ │任。 │任。 ││ │前項常務董(監)事之資格,應曾擔│前項常務董(監)事之資格,應曾擔││ │任本宮董(監)事職務滿四年以上。│任本宮董(監)事職務滿四年以上。││ │本宮董事長資格,自第五屆起須應擔│本宮董事長資格,自第五屆起須應擔││ │任董(監)事職務滿八年以上。 │任董(監)事職務滿八 年以上。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