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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9 年法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號聲 請 人 陳本源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六條後段關於「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內,改選下屆董事會。」、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一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8 年11月16日以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依法請求准予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於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例如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等,既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無庸法院裁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民國108 年11月16 日 董事會會議記錄暨章程變更條文對照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依法得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

㈡、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關於第六條後段修正「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內,改選下屆董事會。」;第七條將董事任期由三年增為四年,並修正董事改選事項;第八條係修正董事長選任及代理辦法;第九條係修正監察人任期及任免限制;第十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第十二條係修正董事會之召集方式;第十三條修正董事會決議方法及內容;第十四條修正有關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及限制;第十五條會計制度報准核備之時間;第十六條經費預算財務報表提出時間;第二十一條修正董事長、代理董事長、監察人之任免限制,性質上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運作事項及重要管理方法等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許可變更在案,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另聲請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雖係就該財團法人之業務內容及捐贈對象有更具體之描述,然上開修正,經核均與該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亦與「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以求財團存續無關。至於第六條前段有關於「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部分,則係修正董事會之組成人數,將原本之11名董事減少為9 名董事,與財團組織之變更有所牽涉,然查,現行捐助章程規定有何組織不健全之情事,聲請人迄未釋明,該條之修正僅係單純減少董事人數,尚難認有變更之必要。另修正後第十七條為關於相對人賸餘財產之歸屬,符合財團法人法規定所謂當然之變更,亦不影響相對人財團法人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亦與民法第62、63條規定之要件不合。至於附件捐助章程其他修正條文部分則分別為刪除電話記載、酌作不涉及實質規範內容之文字調整(如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或條號變動、章程修訂時間(第二十三條),該等修正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無涉,且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財產而變更其組織,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更章程處分,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附表一:

┌───────────────┬──────────────────────────────┐│ 現行條文 │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會)。 │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由陳本源等十一人發起創設暨│本會由陳本源等十一人發起創設暨陳本源、張碧涼捐助成立(附捐助││陳本源、張碧涼捐助成立(附捐助│人名冊)。 ││人名冊)。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為宗旨。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南投市三興里│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市○○里○○鄰○○路○○○○○ 號。 ││31 鄰嶺興路210-3 號,電話 │ ││000-0000000 。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老人福利事業 │一、老人福利事業 ││二、兒童福利事業 │二、兒童福利事業 ││三、青少年服務事業 │三、青少年服務事業 ││四、照護產業教育訓練事業 │四、照護產業教育訓練事業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業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業 ││ │前項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營運收益、各界捐助撥充││ │及其他各項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本會主要捐贈對象為財團法人南││ │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南投縣私立傑瑞老人安養中心。 │├───────────────┼──────────────────────────────┤│第六條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首│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二個月內,改選下屆││得超過三分之一。 │董事會。 ││ │ ││ │ ││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四年,選任得連任之。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後聘任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選聘補充之,惟其任期││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 ││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 │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 │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 │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置監事二人,監察本會會務、│本會置監察人二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任期為三│事務,任期為四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監察人相││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監察人在││後聘任之。 │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其任││ │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十條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各種計晝之審核。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經費之籌措。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核│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監督 │五、工作計晝之研訂及推動。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六、年度預算與決算之審定。 ││ 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 項。 │九、合併之擬議。 ││七、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本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本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董││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諳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 │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 │可,自行召集之。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得開會,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得決議,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分或設定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 行之。 ││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 之: ││ │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 二、基金之動用。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 │ 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本會基金總額為新台幣參佰萬元(財產之總額、數額,詳如財產清冊││財產之總額、數額,詳如財產清冊│)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 定期存單、銀行承兒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 │ 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第十五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會││ │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帳薄,詳細紀錄及有關會計事項。應建││ │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 ├──────────────────────────────┤│ │第十六條 ││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晝及經費預算,提││ │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 │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 │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 ││ │本會應主動公開下列資訊: ││ │—、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 │ 之。 ││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 │ 。僅公開其姓名或名稱、金額,並不得違反個人料保護法相關規││ │ 定。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 │ 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 公開之。 ││ │三、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第十五條 │第十七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所屬之地││定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政府,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 ││體機構。 │ │├───────────────┼──────────────────────────────┤│第十六條 │第十八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決議││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通過後聘任之。 │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本會置總幹事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總幹事由董事長提名,經董││會務,總幹事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 ││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後聘任之。 │ │├───────────────┼──────────────────────────────┤│第十八條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業務│本會得依會務需求設置各功能編組組織,其組織簡則由董事會研擬並││: │審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一、人事組 │ ││二、文書組 │ ││三、會計組 │ ││四、出納組 │ ││五、庶務組 │ ││前項組稱,得視本會業務發展需要│ ││,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增減之(本│ ││會組織如表)。 │ │├───────────────┼──────────────────────────────┤│第十九條 │第二一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過失犯不在此限。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 │ 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 │ 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 │ 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二十條 │ ││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 ││各界捐助撥充。 │ │├───────────────┼──────────────────────────────┤│第二一條 │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 ││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 │├───────────────┼──────────────────────────────┤│第二二條 │ ││本會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 ││設置帳薄,詳細紀錄及有關會計事│ ││項。 │ │├───────────────┼──────────────────────────────┤│第二三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 │├───────────────┼──────────────────────────────┤│第二四條 │ ││本會員工管理規則另定之° │ │├───────────────┼──────────────────────────────┤│第二五條 │ ││本會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另定之。 │ │├───────────────┼──────────────────────────────┤│第二六條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令規定辦理。 │ │├───────────────┼──────────────────────────────┤│第二七條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法定程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正時,亦同。 ││ │ │└───────────────┴──────────────────────────────┘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