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鄭偉男
賴帛江賴帛賢李驊峯張湘岑張振峻紀冠羽張昶威羅大淮邱逸傑姜智松 雲林縣○○鄉○○村0鄰○○00號張圻鴻葛承洧高立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南屏研修院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清山相 對 人 張琇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或涉及國家機密、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簡抗字第62號裁定、106 年度台抗字第44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4 號確認地上物使用收益權事件,聲請人為覆核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相關證人之陳述內容,爰聲請交付109 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54 號履行契約事件之被告,為核對證人之陳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