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號原 告 陳秋萍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被 告 黃文華訴訟代理人 顏紘頤律師
葉承鑫律師蕭郁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8日(農曆新年初四)至原告獨資經
營之森十八休閒農場(下稱森18)用餐,發現約20多隻貓咪(下稱系爭貓咪)關在森18一樓餐廳下方之地下室騎樓所置放之生鏽籠子內,在未經查證系爭貓咪之飼主為何人之情形下,即於109 年2 月3 日在FACEBOOK「愛貓聯盟社團」(成員數256,020 人,下稱愛貓聯盟社團)以「Valery Hua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文字、文章、影片(下稱系爭貼文),嗣於109 年2 月3 日經帳號「陳筱捷」網友轉貼至森18GOOGLE商家網站並給予1 顆星之評價,復經網友「Lu Shan 」、「Jia Yin Tu」等人於森18之FACEBOOK粉絲專頁(下稱森18粉絲專頁)轉貼系爭貼文之照片,導致森18粉絲專頁之網友認森18有私下繁殖、沒愛心、拒吃等不推薦之評價。
㈡然而,原告於109 年2 月3 日下午11時37分在森18粉絲專頁
向網友「Evone Gi」貼文澄清系爭貓咪為房客私人飼養,並非森18飼養,網友「Evone Gi」於109 年2 月4 日將該澄清文轉載在系爭貼文之留言處。又訴外人即系爭貓咪之實際飼主趙建超(Master Chao )於109 年2 月4 日透過FACEBOOK與被告聯繫,並向被告告知其係系爭貓咪之飼主並請被告別再攻擊店家及替森18貼文修正飼養系爭貓咪純屬房客個人行為,與森18無關等語;另原告於109 年2 月4 日、109 年2月5 日聯繫被告,惟未獲被告回應。嗣被告於109 年2 月4日後仍在愛貓聯盟社團上在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再者,森18一樓餐廳下方之地下室係由趙建超承租之私人空間,未對外開放,且森18一樓餐廳通往地下室之路線設有盆栽阻擋,該地下室與森18之營業區域有明顯區隔,被告係未經允許擅自跨越盆栽至該地下室外始發現系爭貓咪,應可知悉系爭貓咪與森18無關。被告所為系爭貼文雖已遭被告刪除,惟被告在經過趙建超澄清及知悉系爭貓咪非森18飼養之情形後,仍引用原始之「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標題並在下方繼續貼文及留言,故被告引用該標題及繼續貼文之行為,亦足資證明被告係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㈢基上,原告於109年2月3日已貼文澄清並經轉載至系爭貼文
之留言處,且趙建超於109年2月4日已告知原告系爭貓咪為其所飼養,與森18無關,被告竟仍繼續於109年2月4日後於不特定多數人得見聞之愛貓聯盟社團之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則被告上開行為,已嚴重損害原告即森18之名譽,足以貶低原告及森18在社會上之評價,顯已不法侵害名譽權,致森18難以繼續經營。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慰撫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於愛貓聯盟社團、森18粉絲專頁推薦和評論區、森18Google商家網站、「我要當流浪動物義工救援團隊」、「貓咪也瘋狂俱樂部CrazyCat club」、「貓咪找家俱樂部cats」、「有點毛毛的」、「毛孩送養認養救援安置走失」、「貓狗救援福利再站^^」、「毛小孩廢死聯盟」、「貓咪要幸福的家」、「認養領養代替購買~給牠們一個家」、「愛滋貓咪聯誼社The FIV Owner's Club」、「寵物認養與救助」、「認養毛孩子救救小生命」、「貓咪認養大平台」、「●【爆廢公社公開版】●」、「台中寵物走失.拾獲.認養專區..限台中」、「貓狗認養計畫」、「貓狗救援正義聯盟」、「為毛孩子連署點燃光明燈」、「貓咪救援、中途及送養」、「南投人」、「護貓總動員」、「貓咪認養」、「急需救援的貓犬」、「中部走失協尋認養平台「限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南投人聊天室」、「只有救援沒有距離」「各區急迫救援分享」、「台灣動保社團」、「貓咪走失協尋-全省平台」、「愛貓領養」、「貓咪部落」、「寵物世界」等社團網頁,按日留言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在網頁首頁上連續1個月之期間,且不得設為隱藏或加密;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以標題22號字體、內文14字體於蘋果日報全國頭版報頭下方之篇幅高42.8×寬8.7公分,連續3日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略以:㈠被告於109 年1 月28日至森18用餐,僅見一樓餐廳通往地下
室之路線有放置盆栽,惟尚留有空間供民眾通行,且並未有員工阻擋被告通行,亦無任何禁止進入之標語,被告始會認為仍可繼續通行至位於餐廳前方之花園草皮,無法辦別森18一樓餐廳下方之地下室為出租第三人之私人空間。又被告發現系爭貓咪置放在生鏽鐵籠內,且依系爭貓咪之花色,並非隨處可見之品種,應為特殊品種孟加拉貓(俗稱豹貓);且系爭貓咪數量眾多,並非私人可能飼養之數量,故被告自得合理推認系爭貓咪為森18所有。基於上開事實,被告自有相當理由推認系爭貓咪為森18所有,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㈡森18係利用動物吸引民眾前往消費之休閒農場,故森18有無
妥當飼養動物,核屬社會大眾關心之公共議題,為可受公評之事;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顯示,森18係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業者,營業項目為「繁殖、買賣、寄養(貓)」,原告與趙建超分別為森18之負責人與專任人員,則原告為實際管領力之人,屬動物保護法第3 條第7 款飼主之規定,對系爭貓咪負有妥善照顧之責,惟系爭貓咪所處之鐵籠已生鏽且許久未清理,無足夠空間得以完全伸展或活動,復有多層糞便堆疊,哀鳴聲此起彼落,原告長期在森18內,就上情自難推諉不知,卻未為任何監督或制止。是以,被告就系爭貼文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查詢,並向救援動物之「臺灣NOE 行動組織」、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等多個單位查證,且亦將「自稱飼主朋友」之說法列入系爭貼文之留言處供大眾知悉,則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㈢再者,原告所請求之公開道歉,乃侵害被告個人內在思想、
涉及國家強制被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有違思想自由之保障;又森18為獨資商號,無從感受精神上痛苦。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森18為原告獨資經營。
㈡被告於109 年1 月28日(農曆新年初四)至森18用餐,嗣發
現系爭貓咪關在生鏽籠子內,該籠子位在森18一樓餐廳樓下方之地下室騎樓。
㈢被告於109年1月30日尋求動物保護團體協助,該團體以line
向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報森18有多數貓隻於空間狹小之籠內,且籠內貓隻有未處理之撕裂傷,該所人員於1 月31日前往查核,嗣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未對森18或其員工為任何處分。
㈣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在愛貓聯盟社團(成員數256,020 人
)上以「Valery Hua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系爭貼文。
㈤系爭貼文於109 年2 月3 日經帳號「陳筱捷」網友轉貼至森
00GOOGLE商家網站並給予1 顆星之評價,並經網友「Lu Sha
n 」、「Jia Yin Tu」於森18粉絲專頁轉貼系爭貼文之照片,森18粉絲專頁之網友認森18休閒農場有私下繁殖、沒愛心、拒吃等不推薦之評價。
㈥原告於109 年2 月3 日下午11時37分在森18粉絲專頁向網友
「Evone Gi」貼文澄清系爭貼文之事,網友「Evone Gi」於
109 年2 月4 日將上開澄清文轉載於系爭貼文留言處。㈦某位自稱趙先生(Master Chao)於109年2月4日在透過FACE
BOOK與被告聯繫,並向被告告知其本人係系爭貓咪之飼主並請被告別再攻擊店家及替森18貼文修正純屬房客個人行為,與森18無關。
㈧被告於109 年2 月4 日後在愛貓聯盟社團上以「Valery Hua
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
㈨系爭貼文現已不存在於愛貓聯盟社團。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愛貓聯盟社團上以「Valery Hua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所為系爭貼文之行為及於109 年2 月4 日後在愛貓聯盟社團上以「Valery Hua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是否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如有,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若干?被告是否有將刊登道歉啟登在報紙或相關網站之必要?
五、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於109 年1 月28日(農曆新年初四)至原告獨資經營之
森18用餐,嗣發現系爭貓咪關在生鏽籠子內,該籠子位在森18一樓餐廳樓下方之地下室騎樓。又被告於109 年1 月30日尋求動物保護團體協助,該團體以line向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報森18有多數貓隻於空間狹小之籠內,且籠內貓隻有未處理之撕裂傷,該所人員於1 月31日前往查核後,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未對森18或其員工為任何處分。嗣被告於10
9 年2 月3 日在愛貓聯盟社團(成員數256,020 人)上以「Valery Hua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系爭貼文,系爭貼文於109 年2 月3 日經帳號「陳筱捷」網友轉貼至森18GOOGLE商家網站並給予1 顆星之評價,並經網友「
Lu Shan 」、「Jia Yin Tu」於森18粉絲專頁轉貼系爭貼文之照片,森18粉絲專頁之網友認森18休閒農場有私下繁殖、沒愛心、拒吃等不推薦之評價。原告於109 年2 月3 日下午11時37分在森18粉絲專頁向網友「Evone Gi」貼文澄清系爭貼文之事,網友「Evone Gi」於109 年2 月4 日將上開澄清文轉載於系爭貼文留言處,某位自稱趙先生(Master Chao)於109 年2 月4 日在透過FACE BOOK 與被告聯繫,並向被告告知其本人係系爭貓咪之飼主並請被告別再攻擊店家及替森18PO文修正純屬房客個人行為,與森18無關等語。被告於
109 年2 月4 日後在愛貓聯盟社團上以「Valery Huang」名義發佈「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而系爭貼文現已不存在於愛貓聯盟社團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堪認屬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次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所謂「不法」,因權利存在之消極效果即應保障其不可侵害性,故權利受侵害即屬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應屬不法,惟若有阻卻違法事由,即不該當上開不法要件。民法雖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惟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創設性之合理查證義務外,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及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即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所為系爭貼文,及經過趙建
超澄清及知悉系爭貓咪非森18飼養之情形後,仍於109 年2月4 日後繼續引用原始之「森18休閒農場不當飼養」之標題並在下方繼續貼文及留言,被告乃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等等,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揭規定,原告自應就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或過失、該行為具有不法性等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⒈本件原告係獨資開業經營之森18,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並
為從事特定寵物(貓)繁殖場、買賣或寄養場所,且獲南投縣108 年度寵物業評鑑比為甲等,有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109 年12月9 日投畜防保字第1090003762號函所附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91 頁至第406 頁),則原告雖非公眾人物,惟考量原告從事經營農場並為從事特定寵物(貓)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且獲南投縣108 年度寵物業評鑑比為甲等,則原告是否善盡動物之照護、處置等,與飼主權益、動物保護法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之立法目的息息相關,原告當以較大容忍接受公眾之檢視,然仍非謂其名譽權不受任何之保障,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所為之言論,如屬事實陳述且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須證明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或雖非事實,但業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始得免責,否則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被告於109 年1 月28日(農曆新年初四)至原告獨資經營之
森18用餐,嗣發現系爭貓咪關在生鏽籠子內,該籠子位在森
18 一 樓餐廳樓下方之地下室騎樓乙節,業如上述,足見被告於109 年1 月28日確實在森18發現系爭貓咪飼養在森18一樓餐廳樓下方之地下室騎樓之生鏽籠子內。又依被告於109年2 月3 日15:35:53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首長信箱來函之資料所示,其陳稱:本人於1/27年初三到南投縣民間鄉- 森18餐廳用餐,發現該餐廳不當飼養貓咪,約20多隻貓咪關於生鏽籠子內,籠子可見貓咪約20隻,為品種貓,是為豹貓;籠子矮小,貓咪難以伸展,且貓咪放置於戶外,無其他保暖遮蔽,沒有設置飲水,貓咪置於貓糞中,環境髒亂,還有受傷的貓咪,請問該餐廳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可有何作為?可否救助?1/30有通報南投動物防治所,2/3 今天上午詢問南投動物防治所人員回答:聯繫該餐廳,其稱目前歇業中,因此無法進入,以此,目前南投動物防治所尚未前往處理!經查,該餐廳仍為營業中,其臉書今天仍有更新文章,也未標註歇業!因南投動物防治所不作為或消極態度,希望:1、能要求該餐廳立即改善環境。2 、如有可能,希望可請對方放棄飼養,目前已有單位可協助安置收養,我還有錄影影片等語;而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稱:本所於109 年1 月30日接獲本縣動保團體以通訊軟體(line)通報,森18有多數貓隻飼養於空間狹小之籠內,且籠內貓隻有未處理之撕裂傷,本所人員於109 年1 月31日前往通報地點進行查核,現場發現該通報處已無飼養貓隻……,經本所後續追蹤貓隻已全數送養完畢;本案於109 年2 月上半個月期間內有縣府社群小編、民意代表、動保團體及多位熱心民眾致電關心本案之相關情形,且但無法確認是否有致電關心此案,但於109 年
2 月6 日下午時段確有動物保護團體等相關人員至本所關心案件情形等語,此有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109 年4 月23日投畜防保字第1090001222號函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首長信箱來函及照片、109 年12月9 日投畜防保字第1090003762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89 頁至第197 頁、第391 頁至第392 頁)。足見被告依其於109 年1 月28日在森18之上開所見,於109 年1 月30日經南投縣動保團體以通訊軟體(line)通報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嗣於109 年2 月3 日15:
35:53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首長信箱表達其至森18用餐,發現森18不當飼養貓咪,約20多隻貓咪關於生鏽之矮小籠子內,籠子可見貓咪約20隻豹貓,貓咪難以伸展,且無其他保暖遮蔽,亦沒有設置飲水,身處於貓糞中,環境髒亂,還有受傷的貓咪等情。堪認被告本於自身見聞系爭貓咪之情形而於
109 年2 月3 日所為系爭貼文及109 年2 月4 日後所為後續留言,係以前開事實為基礎所為之言論,並非憑空杜撰,故被告依親身經歷之事實為前揭內容言論,應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尚非屬憑空捏造、全然無因,自無真實惡意可言。再者,原告既係從事經營農場並為從事特定寵物(貓)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且獲南投縣108 年度寵物業評鑑比為甲等之人,更應善盡動物之照護及處置,當以較大容忍接受公眾之檢視,則被告所為系爭貼文及後續之留言,均係基於前開基礎之事實為前揭內容言論,無非係對於動物保護出於關心,事涉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準此,被告上開所為,係因其經歷上開事件所為之陳述,乃基於其所確信之真實而發表評論,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則被告上開所為,尚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⒊原告固主張森18一樓餐廳下方之地下室係由趙建超承租之私
人空間,未對外開放,且森18一樓餐廳通往地下室之路線設有盆栽阻擋,該地下室與森18之營業區域有明顯區隔,被告係未經允許擅自跨越盆栽至該地下室外始發現系爭貓咪,應可知悉系爭貓咪與森18無關等等。惟森18有2 棟連棟建物,
1 樓作為餐廳及化妝室使用,2 樓作為餐廳及飼養貓及農作體驗區;餐廳下方之地下室為趙建超先前所承租,前方有草皮,入口處前方有置放花盆,經由置放花盆處可到達地下室門口,地下室之騎樓為當時置放系爭貓咪之位置等情,業經本院於109 年12月18日會同兩造至現場履勘屬實,且有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一第457 頁至第471 頁)。則依上開履勘情形及現場照片,足徵森18一樓餐廳之地下室雖非對外開放之營業場所,惟該地下室前方之草皮並未設有任何禁止遊客進入之標語,且依常情而言,森18係經營農場,系爭貓咪處於森18之建物內,當會令人認系爭貓咪與森18有關聯。是原告主張被告依現場之情形,應可知悉系爭貓咪與森18無關乙節,即非可採。
⒋至原告主張網友「Evone Gi」於109 年2 月4 日已將原告之
澄清文轉載在系爭貼文之留言處,且趙建超亦向被告告知其係系爭貓咪之飼主並請被告別再攻擊店家及替森18貼文修正飼養系爭貓咪純屬房客個人行為,與森18無關等語,被告於
109 年2 月4 日後仍在愛貓聯盟社團上在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乃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等等。
然而:
⑴觀諸原告之澄清文略以:感謝各位愛護動物的朋友重視並關
心動物的生活品質,關於貓咪的不合理飼養,事發於房客所承租場域,貓咪為房客私人飼養(私人所有),並非農場所有,承租的場域為房客私人空間,平時農場工作人員不會進入…防治所於1/31至承租區域現場勘查並對房客進行勸導,目前房客已配合防治所將貓咪交由合法貓舍認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Evone Gi」回覆:防治所明明就說無法進入,你們卻說已經去過?加上房客如此虐待貓兒,你們卻視而不見,這是推託之詞吧?……如果如此透明化,店家何不將資料公開,讓房客受訪或被眾人公審?(見本院卷一第111 頁)。又依「Evone Gi」與被告之對話紀錄:「Evon
e Gi:飼主到底是他們還是另有其人,看來需要追蹤」;被告:恩恩~ 對!是有疑問…我也還在追蹤中…防治所昨天明明說沒法進入…!森18怎又說1/31已經過去了?!有怪…另問,這則貼文是哪時的?我去森18沒看到耶~ 」(見本院卷一第113 頁)。則依原告之澄清文、「Evone Gi」與被告之對話所示,原告雖在系爭貼文留言處澄清系爭貓咪為房客私人飼養,惟「Evone Gi」與被告仍未獲得證實且均稱須要再追蹤等語;又衡以森18係經營農場,系爭貓咪處於森18之建物內乙情,當會令人認為系爭貓咪與森18有關聯,復依現場情形所示,被告是否會因上開澄清文及與趙建超之對話而認該處確為房客承租處,亦非無疑,尚難僅憑網友「Evone Gi」於109 年2 月4 日已將原告之澄清文轉載在系爭貼文之留言處而認被告已確實知悉系爭貓咪並非原告所有。
⑵又證人趙建超證稱:其於99年11月間開始在森18任職並開始
向原告承租租子,負責園區園藝及打掃工作,在申請寵物登記之後,108 年間開始擔任森18貓的專任人員並開始養貓,負責貓的基本繁殖及相關狀況之陳報,森18的貓是養來繁殖、寄養、買賣,養在餐廳2 樓專區;系爭貓咪為其所養,乃嘉義繁殖場的辜先生所贈送,與森18的貓無關,其曾經向被告解釋系爭貓咪為其所有,惟被告不相信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3 頁至第420 頁);另參諸趙建超與被告之FACEBOOK對話紀錄所示:被告表示其僅希望系爭貓咪能安全,且對於森
18、地主、馬先生、趙先生、餐廳、飼主的關係為何均表示有疑問,且對於趙建超請被告修正貼文表示純屬房客行為,與森18無關等語,亦表示應該請森18主動找其處理並會根據森18所提供的資料後,始會澄清(見本院卷一第119 頁至第
14 7頁)。則依證人趙建超之證述及上開對話情形,被告尚無法明確知悉趙建超與森18有何關係及系爭貓咪究為何人所有。
⑶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在經趙建超向其澄清後,其109 年2 月
4 日後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乃故意侵害原告名譽權等等,亦非可採。
⒌基上,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所為系爭貼文及於109 年2 月
4 日後在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係本於其主觀上之確信所為之陳述,且與公共利益有關,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109 年2 月3 日所為系爭貼文及於109 年2 月4 日後在系爭貼文處繼續發佈系爭貼文之後續處理情形已侵害其名譽權一節,尚難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等規定,而訴請如其聲明,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涵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