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2號原 告 楠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訴訟代理人 王育琦律師被 告 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
林中乾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先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如以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被告林玟良、林中乾共同出資經營
之合夥事業;其等以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之名義,於附表所示時間,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貨物(訂購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下爭系爭貨物),共計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6萬8,950 元之貨款(下稱系爭貨款),迄今均未給付;是原告依法自得請求該社合夥人即被告連帶給付系爭貨款。
㈡若認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被告林玟良所獨自出資經營之
獨資事業,亦應認系爭貨物為被告共同訂購,是原告依法得請求被告共同給付系爭貨款。
㈢原告固有收受被告所給付如附表抗辯二欄所示之金額,然此
係用以清償兩造間之其他債務關係,並非清償系爭貨款債務。原告於107年1月起即已多次催告被告清償貨款,屢生消滅時效中斷效力,況自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可認被告已承認前開貨款債權,亦生拋棄時效利益之效果,被告自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而拒絕給付。
㈣爰依民法第681條、第367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先位
主張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合夥事業,而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萬8,950 元,及自支付命令暨聲請狀送達之翌日即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主張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獨資事業,而聲明: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76萬8,950 元,及自支付命令暨聲請狀送達之翌日即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㈠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被告林玟良獨自出資經營之獨資事
業,被告林中乾僅係受被告林玟良之請至廣播節目製作幫忙,並非被告共同經營,倘認廣播節目製作社確有積欠原告系爭貨款,亦僅為被告林玟良之個人債務,尚不及於被告林中乾。
㈡被告未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2至3、10至17、40號所示之貨
物;固有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 、4至9、18至39號所示之貨物(訂購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均如附表所示),然此部貨款均已清償完畢,清償日期、方式、金額均如附表抗辯二欄所示,至匯款有超過累計貨款金額5,000 元之部分,係用以清償之前積欠貨款。原告亦不得再請求給付此部分貨款;又附表編號41號所示之貨物(訂購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如附表所示),已清償貨款3 萬元(清償日期、方式、金額如附表抗辯二欄所示)。
㈢倘認被告有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 至36號所示之全數貨物
,且認被告均未清償,此部分貨款債務之請求權,亦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被告得拒絕給付。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於南投縣政府商業登記資料上顯示,乃被告林玟良所獨資設立之事業。
㈡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有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 、4至9、
18至39、41所示之貨物(訂購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均如附表所示)。
四、兩造爭執事項:㈠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被告合夥經營之事業,或被告林
玟良所獨資經營之事業?如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合夥」事業,被告就系爭貨款債務是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獨資」事業,被告就系爭貨款債務是否應負「共同」清償責任(亦即,系爭貨款債務,是否為被告林玟良所單獨訂購,或係被告林玟良與被告林中乾所共同訂購)?㈡因不爭執事項㈡所生之貨款債務關係,是否迄今均未清償?㈢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是否有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2至3、
10至17、40所示之貨物(訂購日期、品名、數量、金額如附表所示),且迄今均未清償?㈣倘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對原告確負有如附表編號1 至36所
示之貨款債務,此部債務之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消滅時效?若已罹於消滅時效,被告是否已拋棄該時效利益(亦即,被告林中乾是否有拋棄時效利益之表示;如有,其效力是否及於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
五、本院之判斷:㈠前開不爭執事項㈠㈡,為兩造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不爭(
見本院卷第453至458頁),復有被告所提出由原告開立予其收受之銷貨單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1至428頁),堪認為真實。
㈡先位聲明部分:
⒈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76條、第6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可知,民法之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並分享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所生損失之契約;是以,除須有二人以上互約出資外,尚須有經營共同事業之約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93、1029號、85年度台上字第30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具利益共同分享或損益共同均霑之利害關係存在者,始得謂為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合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號、71年度台上字第734 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未共同出資者,不能認係合夥人(司法院院字第1658號解釋意旨參照),未約定經營共同事業者,不能認係合夥(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96號、81年度台上字第336 號判決意旨參照),未約定損益分配者,亦不能認係合夥(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227 號、69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同法第681 條固定有明文。然而,此乃合夥事業各合夥人所應負之補充責任規定,倘非屬合夥事業或合夥人,即無前開連帶清償責任可言。
⒉原告主張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被告互約出資並共同經營
之事業,而屬合夥,系爭貨物為該社所訂購,系爭貨款為該社之債務,被告應就該社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等等,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固提出被告於數家廣播電台共同製作廣告節目之網路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21至127頁),用以證明被告係共同經營該社事業;並持被告所提兩造間之匯款單據(見本院卷第297至305頁),稱前開匯款人均為被告林中乾,當可推認被告林中乾應有相約出資該社等等。然而,前開證據資料,僅足認被告林中乾確有共同製作廣告節目及匯款給原告之行為,尚無法據此推認其原因,係因有被告有相互出資並共同經營事業,而非被告林中乾係受被告林玟良之委任或僱傭而為之;況且,原告亦未主張或證明被告有何共同承擔損益利害關係之事實存在;再者,依南投縣政府商業登記資料顯示,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乃被告林玟良所獨資設立之商號,已如前述;基上,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並非被告互約出資並共同經營之合夥事業,而係被告林玟良獨資經營之商號,洵堪認定。從而,原告先位主張被告為林玟龍廣播節目社合夥人,其等就合夥債務即系爭貨款債務,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無理由。
㈢備位聲明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
367 條定有明文。再按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同法第30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⒉原告主張被告有向其訂購如附表2 至3 、10至17、40所示之貨物等等,惟為被告所否認。經查:
⑴原告固提出銷貨單等件(見本院卷第23至94頁),用以證明
被告確有向其訂購前開貨物。然而,前開銷貨單,乃原告單方所製作,其上關於欠款之記載(見本院卷第79頁),亦為原告所單方書立,未經被告所簽收或簽名確認,且經被告於本件訴訟中抗辯其可信性,自難憑此銷貨單之記載,即認被告有向原告訂購前開貨物。
⑵原告又提出其與被告林中乾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截圖(
見本院卷第99至109 頁),用以證明被告確有積欠其如附表所載之系爭貨款。然而,自前開截圖內容,固可見原告於107年9月7日、108年5月15日、7月1日、7月8日、7月11至12日、7月25日、8月13日等日,有要求被告匯款之事實;惟被告除於108 年7月4日、8月6日,曾答覆好、會入帳等語外,均未回應,雙方就原告要求被告匯款之金額,係源自兩造間之何筆債權債務關係,亦未有詳細討論;況前開截圖所示之對話內容,並未前後連續而未臻完整,尚無從了解兩造間對話之始末;再者,原告於該對話中要求被告匯款之金額,與附表所示貨款債務總額亦非一致;從而,難僅憑前開對話內容或情狀(原告要求匯款、被告簡短答覆、未予回應等情),即認被告有向原告訂購前開貨物。
⑶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向其訂購前開貨物,自難
認兩造就此部分有成立買賣契約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貨款,自屬無據。
⒊關於附表編號1、4至9、18至39、41所示貨物貨款之部分:
⑴按如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抗辯借款業已清償,而貸與人主張借
用人所清償者,係屬另筆債務(不限於借款),並非該筆借款,則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即應由貸與人就另筆債務之存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9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104 年度上字第125 號判決意旨參照)。同理,如買賣關係之買受人抗辯價金業已清償,而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所清償者,係屬另筆特定債務,並非該筆價金,亦應由出賣人就另筆特定債務之存在,負舉證責任。再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自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固然無庸舉證,法院即應認該自認之事實為真實,以之為裁判之基礎,惟依同法條第2 項亦規定,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⑵經查: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有向原告訂購如附表編號1、4
至9 、18至39、41所示之貨物,業如前述,是其等間就此部分具買賣契約關係,應屬無疑。又被告抗辯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已向原告給付如附表抗辯二欄內之金額,為原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477 頁),應認屬真實;則原告主張該些給付所清償者,為兩造間之其他債務,非系爭貨款債務等等,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所清償之其他特定債務存在負舉證之責。至被告於答辯(四)狀固稱其如抗辯二欄所示匯款金額,超過系爭貨物累計貨款金額5, 000元之部分,係用以清償之前所積欠貨款等語(見本院卷第387 至第388頁),惟綜觀其全案抗辯之意旨,除附表編號41所示貨款債務部分外,被告就其餘貨款債務部分,均始終否認有未全額清償之情,則其真意僅係在表達其就前開貨款債務,均業以高於貨款金額之匯款數額清償完畢,而否認有原告所主張積欠前開貨款之情事,是其前開表示,並非在承認或不爭執抗辯二欄所示匯款非用以清償前開貨款之事實,不能認屬自認,則原告仍須就其主張與被告間有其他特定債務存在之事實,且被告如附表抗辯二欄內之金額,僅係清償該特定債務,而非清償系爭貨款乙節,加以舉證以實其說。然而,原告並未具體主張被告所為之前開給付,係用以清償兩造間之何筆特定債務,亦未證明確有該筆特定債務存在之事實,堪認被告所為之前開給付,除扣除每筆匯款所溢付金額外,均係用以清償如附表前開編號1 、4 至9 、18至39、41所示之貨款債務屬實,則被告抗辯前開債務業已清償之事實,應堪採信。至編號41所示貨款3 萬7,500 元,被告自承僅清償3 萬元,則尚有7,500 元貨款債務未清償,亦堪認定。又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係被告林玟良獨資經營之商號,業經認定如前。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給付此部貨款,除編號41所示貨款,尚有7,500 元未獲清償部分,核屬有據外,其餘請求,尚屬無據。
⑶原告固主張系爭貨物應認係被告共同訂購等等,惟為被告所
否認。經查:依被告所提出、由原告所製作之銷貨單記載,客戶名稱為「林玟良服務處」甚明(見本院卷第391 至428頁),可認前開貨物,應為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所訂購之事實,較為可採。至現實上縱為被告林中乾負責與原告聯絡叫貨及付款事宜,此亦僅係受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之請,以被告林玟良之名義所為,業經被告抗辯明確(見本院卷第326 頁),則依代理之法律關係,其效力仍應歸屬於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是就前開貨物之買賣契約關係,應存在於原告與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間。從而,原告僅得請求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給付前開尚未清償之貨款7,500元,其向被告林中乾請求之部分,自屬無據。
⒋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
3 條第1項本文、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之價金給付債權,未約定清償期(見本院卷第479 頁),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而支付命令於109年4月20日送達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之翌日即109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給付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681 條規定,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5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備位請求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給付7,500 元,及自109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備位請求,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七、原告及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備位之訴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供擔保准予假執行,核無必要,並依第392條第2項規定准被告林玟良即林玟龍廣播節目製作社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先位及備位之訴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尚乏依據,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均與本案之判斷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審酌論列,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附表:
┌──┬───────┬────────────────┬──────┬─────┬───┬─────────┬────┐│編號│訂購日期 │品名(商品編號) │數量/單價 │金額 │抗辯一│抗辯二 │抗辯三 │├──┼───────┼────────────────┼──────┼─────┼───┼─────────┼────┤│1 │105年04月18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105 年5 月2 日清償│罹於時效││ │ │ │ │ │ │(匯款25,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5年05月12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50罐/150元 │7,500元 │無交易│ │ │├──┼───────┼────────────────┼──────┼─────┤ │ │ ││3 │105年05月30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4 │105年06月06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105 年9 月13日清償│ │├──┼───────┼────────────────┼──────┼─────┤ │(匯款85,000元) │ ││5 │105年07月06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6 │105年07月12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7 │105年07月26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8 │105年08月29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105 年10月28日清償│ │├──┼───────┼────────────────┼──────┼─────┤ │(匯款32,500元) │ ││9 │105年09月20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50罐/150元 │7,500元 │ │ │ │├──┼───────┼────────────────┼──────┼─────┼───┼─────────┤ ││10 │105年11月04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無交易│ │ ││ │ │ │ │ │ │ │ │├──┼───────┼────────────────┼──────┼─────┤ │ │ ││11 │106年01月03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100罐/150元 │15,000元 │ │ │ ││ │ │ │ │ │ │ │ │├──┼───────┼────────────────┼──────┼─────┤ │ │ ││12 │106年01月23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 │├──┼───────┼────────────────┼──────┼─────┤ │ │ ││13 │106年02月06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 │├──┼───────┼────────────────┼──────┼─────┤ │ │ ││14 │106年02月07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200罐/200元 │40,000元 │ │ │ ││ │ │ │ │ │ │ │ │├──┼───────┼────────────────┼──────┼─────┤ │ │ ││15 │106年02月14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 │ │ │ │ │├──┼───────┼────────────────┼──────┼─────┤ │ │ ││16 │106年02月14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24罐/150元 │3,600元 │ │ │ ││ │ │ │ │ │ │ │ │├──┼───────┼────────────────┼──────┼─────┤ │ │ ││17 │106年02月14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26罐/150元 │3,900元 │ │ │ ││ │ │ │ │ │ │ │ │├──┼───────┼────────────────┼──────┼─────┼───┼─────────┤ ││18 │106年02月23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106 年5 月10日清償│ │├──┼───────┼────────────────┼──────┼─────┤ │(匯款132,500 元)│ ││19 │106年03月13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200罐/200元 │40,000元 │ │ │ │├──┼───────┼────────────────┼──────┼─────┤ │ │ ││20 │106年03月21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50罐/150元 │7,500元 │ │ │ │├──┼───────┼────────────────┼──────┼─────┤ │ │ ││21 │106年03月22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22 │106年03月28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23 │106年03月29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24 │106年05月03日 │漢一苑滴雞精(CUM2R) │4盒/600元 │2,400元 │ │106年8月14日清償 │ │├──┼───────┼────────────────┼──────┼─────┤ │(匯款56,100元) │ ││25 │106年05月03日 │奈米珍珠膠囊(SA5501) │2罐/600元 │1,200元 │ │ │ │├──┼───────┼────────────────┼──────┼─────┤ │ │ ││26 │106年05月09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27 │106年05月31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28 │106年06月05日 │漢一苑滴雞精(CUM2R) │6盒/600元 │3,600元 │ │106 年10月13日清償│ │├──┼───────┼────────────────┼──────┼─────┤ │(匯款40,000元) │ ││29 │106年06月05日 │奈米珍珠膠囊(SA5501) │6罐/600元 │3,600元 │ │ │ │├──┼───────┼────────────────┼──────┼─────┤ │ │ ││30 │106年06月05日 │漢一苑生化飲(CUMGCU) │1盒/300元 │300元 │ │ │ │├──┼───────┼────────────────┼──────┼─────┤ │ │ ││31 │106年08月07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100罐/200元 │20,000元 │ │ │ │├──┼───────┼────────────────┼──────┼─────┤ │ │ ││32 │106年08月07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50罐/150元 │7,500元 │ │ │ │├──┼───────┼────────────────┼──────┼─────┤ ├─────────┤ ││33 │106年09月26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94罐/200元 │18,800元 │ │107年2月14日清償 │ │├──┼───────┼────────────────┼──────┼─────┤ │(匯款96,850元) │ ││34 │106年11月17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300罐/200元 │60,000元 │ │ │ │├──┼───────┼────────────────┼──────┼─────┤ │ │ ││35 │106年11月30日 │漢一苑滴雞精(CUM2R) │10盒/600元 │6,000元 │ │ │ │├──┼───────┼────────────────┼──────┼─────┤ │ │ ││36 │106年12月27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47罐/150元 │7,050元 │ │ │ │├──┼───────┼────────────────┼──────┼─────┤ ├─────────┼────┤│37 │107年04月09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100罐/150元 │15,000元 │ │ 107年9月18日清償 │ │├──┼───────┼────────────────┼──────┼─────┤ │(匯款121,000元) │ ││38 │107年05月09日 │奈米珍珠膠囊(SA5501) │10罐/600元 │6,000元 │ │ │ │├──┼───────┼────────────────┼──────┼─────┤ │ │ ││39 │107年05月21日 │愛康養目丸540丸(9DUA01) │500罐/200元 │100,000元 │ │ │ │├──┼───────┼────────────────┼──────┼─────┼───┼─────────┤ ││40 │108年02月27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100罐/150元 │15,000元 │無交易│ │ ││ │ │ │ │ │ │ │ │├──┼───────┼────────────────┼──────┼─────┼───┼─────────┤ ││41 │108年03月19日 │愛康養肺治嗽散100G(9D5G01) │250罐/150元 │37,500元 │ │108 年5 月13日清償│ ││ │ │ │ │ │ │其中30,000元 │ ││ │ │ │ │ │ │(匯款30,000元) │ ││ │ │ │ │ │ │ │ │├──┴───────┴────────────────┴──────┴─────┼───┴─────────┴────┤│ 總計:768,9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