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號原 告 洪秀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進祥等間確認土地共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66,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93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