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號抗 告 人 吳尚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英春即南投國宅幹事間確認主委資格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4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