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黃金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瑍昌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9,074,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