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林茂盛上列聲請人呈報廣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廣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化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資產負債表、109年度盈餘分配表或盈虧撥補表、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各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各股東簽結同意書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廣化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惟經本院調查結果,廣化公司截至110年9月11日止,尚欠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汽車燃料使用費新臺幣17,765元,有上開機關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卷),依前開卷證資料顯示,尚難認聲請人已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或清償債務,自難認已清算完結,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尚難准予備查,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