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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司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魏宏邦上列聲請人聲請大益陶磁土礦股份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期限屆至前聲請延展清算期間,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任大益陶磁土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益公司)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以投院明民方109司司字第1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又遭遇新冠疫情,全國進入三級警戒,致無法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大益公司股東會選任之清算人,並於109年10月6日為就任之承諾,上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查閱無誤。依首揭規定可知,所稱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應自清算人就任時起算,聲請人本應於110年4月6日以前完結清算,惟聲請人遲至於110年7月12日始具狀聲請展期清算,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21-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