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李冬望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被上訴人 羅福隆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被上訴人 羅登輝
羅秋香
羅惠菊羅秋芳
詹羅秋菊羅春蘭羅秋美追加被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張秀琴蔣佳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作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作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108年度埔原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耕作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108年度埔原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正本教示欄關於「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更正為「本判決不得上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