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異 議 人即再審原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其燈相 對 人即再審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異議人即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書記官111年11月10日所為之處分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本件已上訴,故判決不得更正,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對於判決得上訴者,應於送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對於不得上訴者,應記載「不得上訴」,均係由法院書記官所製作,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上開意旨,判決正本教示欄部分得更正者,僅以顯然錯誤之部分為限,解釋上自不以未經上訴者為限。異議人即再審原告主張本件再審之訴事件業經上訴,判決正本教示欄部分不得為更正,惟未提出任何法律上之依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