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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國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國字第9號原 告 鄭民崇

周曉慧莊榮兆被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黃俊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原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

38號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以103年度執助字第29號執行。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先後於民國103年2月7日、103年2月11日接受原告陳情,竟未依刑案執行查核單啟動糾錯判程序,且未簽報該署檢察長核示,即由該署主任檢察官謝志明以103年度陳字第2號予以簽結,並於103年2月11日將原告乙○○發監執行,而執行檢察官陳俊宏於103年2月11日就錯判為發監執行的處分,亦未就上開判決之違背法令,為原告乙○○平反,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而非法指揮入監,致原告乙○○受有損害。因原告乙○○已將對於南投地檢署之損害賠償債權轉讓新臺幣(下同)50,000元予原告甲○○,原告據而對南投地檢署及謝志明、陳俊宏等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經被告以103年度國字第2號國家賠償事件(下稱前案)受理在案。詎前案承審法官屈服於歷審對原告乙○○所作成冤枉判決之壓力,未斟酌有利於原告乙○○之育才派出所之警詢筆錄,且前案書記官對於承審法官諭知有利於原告之事項亦漏未紀載,致原告於前案之訴遭判決駁回。

㈡被告應賠償原告9,000,000元,原告僅就其中100,000元先為一部請求。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第186條、第19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9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之道歉啟事1日。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為聲明、陳述。

三、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賠償法第2條2項參照。另按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民法第186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因前案承審法官黃立昌屈服於歷審對原告乙○○所作成冤枉判決之壓力,未斟酌有利於原告乙○○之育才派出所之警詢筆錄,且前案書記官對於承審法官諭知有利於原告之事項亦漏未紀載,致原告於前案之訴遭判決駁回等情,經本院於110年12月15日以投院明民樂110國字第9號函請原告依照附件所示表格說明上開主張情節,係何公務員於何時所為何事致原告何種權利致生何種損害等法律要件事實及有何可以佐證之證據而為說明,並於110年12月17日送達於原告乙○○與甲○○,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旨在了解原告上開主張之情節與被告間,在原告所主張請求權基礎上之法律關聯性為何。然原告提出於本院收狀日為110年12月28日之狀紙上之說明,完全未就本院請原告依附件表格說明意旨補正本案之法律基礎事實,如僅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縱所主張情節為真,然亦僅為承審法官黃立昌個人基於證據調查所得法律上確信而為之判決,其所主張之事實究竟與被告有何關係?被告何種行為侵害原告權利致生損害?原告均未依附件表格內容補正說明。是原告所訴內容與被告間完全無法建立法律上之關聯性,其主張與被告間之關係欠缺法律上主張之一貫性,於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

五、綜上,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8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9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之頭版刊登半版之道歉啟事1日等情,依其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故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能准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附件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