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李滉鐸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上列原告李滉鐸與李姈姈、黃淑美、李傑誠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拾貳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暫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雖業已繳納裁判費5萬0500元,惟據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民事起訴狀及111年1月11日民事陳報狀所載,其訴之聲明為:⒈被告李姈姈應返還6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羅婯瑜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⒉被告黃淑美應返還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羅婯瑜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⒊被告黃淑美應返還7萬元,及自民事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予原告及被告李傑誠公同共有。⒋被告李傑誠應塗銷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土地、建物於110年6月24日之繼承登記。⒌被繼承人羅婯瑜所遺如起訴狀附表之應繼遺產,由原告與被告李傑誠按起訴狀附表「調整後分割方法」欄所示予以分割,並未繳納完足之裁判費。
㈡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3、5項請求,係以一訴合併請
求返還借款、返還租金及分割遺產等,該訴訟標的雖不同,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為分割被繼承人羅婯瑜之遺產),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則按原告目前主張被繼承人羅婯瑜所遺之遺產及其價額應詳如附表二所載,合計為730萬2646元。另就原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為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房地係其借名登記予李青融,後再借名登記予李鴻州,因李鴻州死亡而由被繼承人羅婯瑜繼承,請求被告李傑誠應塗銷上開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返還予原告;原告起訴亦主張其與被繼承人羅婯瑜(含再轉繼承自李鴻州部分),尚有消費寄託一般民事法律關係,故各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經核均與上開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非屬互為競合或應為選擇者,且經濟目的亦非一致,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而其等價額如附表一所載,合計為1008萬5337元。從而,原告因本件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為1373萬6860元(計算式:【730萬2646元】×1/2+1008萬5337元=1373萬686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3萬6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29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萬0500元,尚應補繳8萬24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正昌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 備 註 1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 500之40 69萬2222元 2 土地 南投縣○○市○○○段000○00地號 全部 154萬4400元 3 房屋 南投縣○○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南投縣○○市○○路000巷00號) 全部 57萬4400元 4 存款 元大銀行草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 429萬2368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5 存款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238元 美金8.26元 6 存款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9萬3600元 被繼承人羅婯瑜為原告保管之消費寄託物 7 股票 鴻海2489股 20萬1111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8 股票 精英1000股 1萬730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9 股票 友訊3萬1000股 56萬730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0 股票 鴻準1萬5000股 76萬950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1 股票 宏達電1萬5000股 43萬050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2 股票 亞太電3萬6048股 35萬9398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3 股票 山林水1萬股 44萬300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合 計 1008萬5337元附表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羅婯瑜之遺產範圍編號 種類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價 額 (新臺幣) 備 註 1 房屋 南投縣○○市○○路○段000號 全部 1萬3700元 2 存款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8萬7406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3 存款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74萬4988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4 存款 中國信託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3555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5 存款 彰化銀行光復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 2256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6 存款 永豐銀行雙園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4243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7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1352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8 存款 第一銀行南投分行 (帳號:00000000000) 147萬1794元 (計算式:166萬5394元-19萬3600元=147萬1794元) ☑原告主張應加計被告李傑誠盜領之142萬元 9 存款 板橋光復橋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298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0 存款 南投三和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540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1 存款 台北東園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0) 16元 再轉繼承自李鴻州 12 存款 南投中山街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816元 ☑原告主張應加計被告李傑誠盜領之57萬8000元 13 其他 被告李傑誠之特種贈與 225萬1000元 14 其他 被繼承人羅婯瑜對被告李姈姈之借款債權 62萬元 15 其他 被繼承人羅婯瑜對被告黃淑美之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 3萬元 109年5月至109年10月22日止之租金 16 其他 被繼承人羅婯瑜對被告黃淑美之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權 7萬元 109年11月起至110年12月止之租金 合 計 730萬2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