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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李舜如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7月5日經南投縣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同年10月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且曾於108年11月21日核准變更登記。因應財團法人法及南投縣政府文化局之指導,遂於110年8月7日經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共17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

會法人登記證書、110年8月7日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新、舊捐助章程條文、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而本院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函復已於110年9月14日府授文推字第1100203283號函查核變更章程事宜並已驗印,上開變更章程乙案,該府無意見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10年10月14日以府授文推字第1100233139號函在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宏

觀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

如附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其餘條文部分,第1條係明定捐助章程法源及名稱,第2條係明定法人目的及業務項目,第4條係明定法人主、分事務所及增列分事務所與地址,第14條係文字用語修正及變更登記事項說明,第16條係明定章程不足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7條係明定章程通過及修正之施行程序。則核上開條文之變更,均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均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子真附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備註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宏觀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致力提昇教育品質及社會文化水準、豐富國人生活內涵,依法辦理公益活動為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配合政府辦理各項政令宣導,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二、倡導人文精神,推動健康休閒生活方式與休閒旅遊活動。 三、辦理學術、宗教及藝術文化等交流活動,充實國民精神內涵。 四、激發社區意識,辦理社區大學教育、老人教育、家庭及婦女教育及辦理社區文化、藝術相關之活動。 五、出版、印行文教相關刊物、媒體。 六、辦理農、漁、牧行業教育與訓練,並協助推廣鄉土特產精緻化、經濟化。 七、辦理教育(含幼兒教育)相關訓練、輔導、研習、進修、參訪等活動,推廣新知,提昇教育品質,並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經營管理業務。 八、辦理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工作,促進文化藝術創意事業的發展。 九、辦理社會福利工作及其他有關文化、教育相關事項。 十、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二條:本會以致力提昇教育品質及社會文化水準、豐富國人生活內涵,依法辦理公益活動為宗旨,業務分項如下: (一)配合政府辦理各項政令宣導,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二)倡導人文精神,推動健康休閒生活方式與休閒旅遊活動。 (三)辦理學術、宗教及藝術文化等交流活動,充實國民精神內涵。 (四)激發社區意識,辦理社區大學教育、老人教育、家庭及婦女教育及辦理社區文化、藝術相關之活動。 (五)出版、印行文教相關刊物、媒體。 (六)辦理農、漁、牧行業教育與訓練,並協助推廣鄉土特產精緻化、經濟化。 (七)辦理教育(含幼兒教育)相關訓練、輔導、研習、進修、參訪等活動,推廣新知,提昇教育品質,並辦理非營利幼兒園經營管理業務。 (八)辦理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工作,促進文化藝術創意事業的發展。 (九)辦理社會福利工作及其他有關文化、教育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包括現金貳佰萬元、股票0元、及不動產0元),由甲○○等人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前項捐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甲○○等人捐助,俟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南投縣○○市○○○路000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南投縣政府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本會分事務所設於台中市○區○○○○街○○○號三樓之一。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南投縣○○市○○○路000號。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缺席,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南投縣政府許可,自行召集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南投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南投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 本條新增。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南投縣政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南投縣政府指定之事項。 本會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並經南投縣政府許可後,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 第一項及前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南投縣政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一項第一款如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向法院聲請必要之處分。 第九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經董事會審定後報南投縣政府備查;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財產清冊,經董事會審定後報南投縣政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本會應主動公開以下資訊: 一、前二項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且經南投縣政府同意者,不公開之。 第十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證影本)。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條刪除。 第十二條:本會為適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董事會聘任,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本條刪除。 第十三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條刪除。 第十二條 本會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條次變更。 第十三條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南投縣政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南投縣政府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授權訂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與額度。 本條新增。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自收受南投縣政府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證書影本送南投縣政府備查。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條次變更。 第十五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南投縣政府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或團體,主管機關若未指定,則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方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 條次變更。 第十六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定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南投縣政府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條新增。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