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陳麗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規定為聲請者,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聲請變更財團之組織。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故財團法人辦理章程變更事宜時,應依上述規定,或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向法院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裁定,因其事項之不同,而為不同之聲請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5年2月3日經南投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7年5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又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於110年10月16日經第15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共3條如附表所示第1條、第5條第6款、第21條,並報經南投縣政府110年11月9日府社政字第1100250710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
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110年10月16日第15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對照表、南投縣政府110年11月9日府社政字第1100250710號函暨新、舊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各1 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前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之意見,南投縣政府函覆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有關基金會所報第15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名稱及增修部分條文案,同意備查等語,此有該府110 年11 月9 日府社政字第1100250710號函附卷可參。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
基金會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5條、第21條,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或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條之變
更,僅係修正法人名稱,難認與該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需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裁定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附表: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紀念慈母劉林芍社會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1條: 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劉秀忍紀念慈母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5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 二、中低收入照顧。 三、貧困病患之醫療。 四、老弱無依之救助。 五、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益及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事項以及基金會 年度剩餘的款項可捐款給 南投縣以外縣市之急難救 助機關、機構、團體等。 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 項。 第5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身心障礙福利。 二、中低收入照顧。 三、貧困病患之醫療。 四、老弱無依之救助。 五、各項急難救助事項。 六、其他有關公益及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事項。 七、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 項。 第21條: 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各界捐助撥充,受捐贈股票孳息收入供目的事業使用及相關事務支出,為尊重捐助人意願,本會受捐贈之股票不得賣出。 第21條: 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各界捐助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