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代 理 人 謝金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7年12月8日經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許可成立(現主管機關改隸文化部)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87年12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於107年4月3日准為變更登記。因應財團法人法之修定,遂於110年5月5日經第1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係以「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為聲請人,狀末具狀人欄復由「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用印,可知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黃帝文教基金會為之,而非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之,揆諸前揭說明,於法自有未合。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從而,本件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本件可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以其名義另向本院提出聲請,並隨狀檢附相關憑證(如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關於條文修正案決議通過紀錄、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函文等),始符法制,附此說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2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