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3號聲 請 人 陳火爐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於民國110年7月28日第4屆第10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16條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0年7月28日第4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將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徵詢主管機關教育部之意見,經該部前以110年8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4510號函許可在案。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弘明實驗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16條,係增設董事會議採視訊會議進行者,其出席方式之認定,此部分條文之變更,核屬完備財團之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附表:
現行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16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16條: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但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時,得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記錄,妥善永久保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