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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聲再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 廖麗綢再審相對人 簡靜儀

全秀鳳呂紹郁蔡若荷林俊谷黃莉莉林佳雁葉玉珍陳郁婷邱慧蓮陳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9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上開規定於聲請再審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確定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8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並於10日後即110年8月7日送達生效,有附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卷之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再審聲請人自承已於110年7月29日收受原確定裁定,並於110年7月30日具狀聲請再審,有民事準再審聲請狀上之收文收狀戳章可佐,核無違前述不變期間之規定。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再審聲請人有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擁有完全表達意見之權益

,按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定,本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予再審聲請人到庭陳述,縱無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亦應通知再審聲請人陳述意見,或出示無庸命再審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法律規定,方合該規定之意旨。然而,原確定裁定作成前,未行言詞辯論程序,亦無命再審聲請人陳述意見,更未出示任何法律規定,即片面作成原確定裁定,侵害再審聲請人憲法上訴訟權得完全表達意見之權益,原確定裁定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不當。

㈡又再審聲請人於原確定裁定程序提出聲請再審時,復主張於1

09年1月30日對於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確定判決(下稱本案確定判決)提出再審部分,乃提醒法院宜類推以判斷本案確定判決確有誤判情事,有待法院裁定再審程序以為糾正,卻遭原確定裁定敘以此部分之聲請並不合法,不願面對並糾正本案確定判決誤判情事,更未於判斷再審聲請有無理由前先予以判斷此部分聲請是否合法,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2條之規定。

㈢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合法且具理由,非如本院片面裁定可

抹滅,請求予以查明並裁定開始再審程序等語。並聲明:請求裁定再審程序開始。

三、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於裁定已經確定,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之。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所明定。而違背此項規定,仍以同一再審理由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者,法院應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再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不論再審聲請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再審理由,法院就其聲請之裁判,均應以裁定行之。另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聲字第1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再審聲請人對再審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經本院埔里簡易庭

以108年度埔簡字第64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訴,再審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上訴;再審聲請人不服本案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駁回再審聲請人之再審之訴;再審聲請人不服復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再審之訴;再審聲請人不服復聲請再審,經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駁回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再審聲請人不服復聲請再審,再經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等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108年度埔簡字第64號、108年度簡上字第63號、109年度再易字第2號、第9號、110年度聲再字第1號、第7號等卷宗核閱無訛。

㈡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主張原裁定未經言詞辯

論而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部分,為一部無理由;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部分,為一部不合法,而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7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原確定裁定可參。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未經言詞辯論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法定再審事由,係以未經言詞辯論之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其聲請再審顯不合法;又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未考量本案確定判決誤判等其他違法部分,核其此部分之聲請內容係指摘本案確定判決有再審事由之情事,非對於原確定裁定具體指明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揆諸前揭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意旨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此部分之聲請即於法不合。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