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王春仍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相 對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相 對 人 張志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為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張志偉及訴外人張榆柔(下稱張榆柔)之債權人。相對人張志偉及張榆柔為擔保對聲請人之債權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前清償完畢,除共同簽發同額本票外,另由相對人張志偉提供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72萬元以為擔保上開債權,但相對人張志偉、張榆柔至清償期屆至後仍未還款。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拍賣系爭土地獲准後,因系爭土地上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第一順位802萬808元、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相對人張志偉與相對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間最高限額抵押權第二順位1,8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等抵押權,而遭以有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規定拍賣無實益之原因而撤銷強制執行之查封程序,惟相對人張志偉與相對人新鑫公司間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故聲請人為此提起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之訴;且因相對人張志偉怠於塗銷系爭抵押權,聲請人另依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新鑫公司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即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負釋明之責。又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新鑫公司提起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訴(本案訴訟訴之聲明二所示),其訴訟標的係聲請人代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志偉對相對人(即抵押權人)新鑫公司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四、至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新鑫公司、張志偉間之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本案訴訟訴之聲明一所示),其訴訟標的核屬聲請人依其對相對人張志偉之債權關係所生之主張,係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而非物上請求權,自無從依前開規定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本件聲請人就其本案訴訟之請求,業已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函、系爭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相對人新鑫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往來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並非顯無理由,惟其釋明仍有不足,且本案訴訟之事實尚未調查審理完畢,自以定相當擔保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宜。本院審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固可兼顧交易之安全,惟因該登記之存在,相對人新鑫公司於訴訟繫屬期間,因難以處分、實行系爭抵押權滿足債權1,800萬元所生之利息損失,再參酌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1,800萬元,本案訴訟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以上開辦案期限,按法定遲延利息即年息5%計算,因認相對人新鑫公司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390萬元「計算式:1,800萬元×5%×【4+(4÷12)】=390萬元」。準此,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權利人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設定日期、字號 1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773.1㎡ 張志偉 1/1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第二順位) 共同擔保本金最高限額1800萬元 104年6月26日、埔資字第065000號 2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5648.18㎡ 張志偉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