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陳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佳倖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揆諸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之理由:「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故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禾國際建築有限公司(下稱大禾公司)之債權人,大禾公司前於102年1月間購入門牌號碼南投縣○○鎮○○街0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並借名登記於邱聖文名下,而與邱聖文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下稱系爭借名登記契約),惟因大禾公司怠於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致損及聲請人之債權,為保全債權,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79條、第767條規定,代位大禾公司終止系爭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邱聖文返還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3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受理中,惟系爭不動產現已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相對人疑涉有詐欺及脫產嫌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對大禾公司、邱聖文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以本案訴訟受理中,聲請人固主張系爭不動產業經邱聖文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而認有詐欺、脫產嫌疑等等,然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並無對相對人為物權關係之請求,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證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與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