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0號原 告 簡宏宇被 告 蔡明達
簡偉修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被 告 郭宗翰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被 告 林逸函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羅婉秦律師
主 文本件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對原告所涉殺人未遂等罪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日裁定命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96號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偵查程序訴訟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月12日提起公訴而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