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原 告 黃世直被 告 楊有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之目的,在防止原告濫訴,透過使被告應訴不便而妨礙其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為平衡保護被告之利益,故於訴訟管轄之普通審判籍,採取「以原就被」為其原則,倘無其他專屬管轄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自應依前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次按管轄權之有無,固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受訴法院就管轄權之有無,仍應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16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主張特別管轄籍之人,對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舉證該特別管轄籍事由存在,應自負其不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偽造訴外人家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家有公司)之「股東同意書」(原告將出資轉讓給被告之虛假記載及署名)、「印鑑遺失切結書」(家有公司印鑑遺失之虛假事實)、「章程」,繼持之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原告股權及家有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告名義,經原告向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提出刑事告訴在案,故提起本件訴訟,依據民事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聲明請求撤銷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變更登記之核准,並應回復登記至變更前狀態,即將家有公司股權及負責人回復登記為原告(見本院卷第13、125頁)。
從而,本件屬民事不當得利所生債之爭執,且原因事實發生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該辦公室位於本院轄區,故向本院提起訴訟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之戶籍所在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見本院卷第123頁之
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揆諸前開普通審判籍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管轄,本院自非普通審判籍之管轄法院。
㈡至原告固稱本件訴訟原因事實發生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該
辦公室位於本院轄區,是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等等。然而,原告已明確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等語,尚非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且民事訴訟法第18條所謂因侵權行為涉訟之「行為地」,雖可包括「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裁定意旨參照)在內,惟於社會交通網路發達之現今,自不宜過度擴張解釋本條之適用,俾免使與侵權行為之發生無重要關聯而無法發揮便利調查優勢之處,輕易且大量地取得管轄權,致與前開特別審判籍規定之立法意旨不符,而無端架空前開普通審判籍規定所揭示之立法原則及意旨,故解釋上應限於與侵權行為要件事實,具直接或重要關聯之行為地者始可;參以原告主張被告偽造之前開文件(見本院卷第97至104頁),與家有公司之股東及經營者為何人等事項相涉,而家有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被告戶籍地均在雲林縣斗六市(見本院卷第85頁之家有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暨原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所稱偽造行為係發生在本院轄區內,尚難認與侵權行為要件事實具直接或重要關聯之偽造行為,係發生在本院之轄區,是本院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8條特別審判籍規定取得管轄權。再者,民事訴訟法第17條所謂因登記涉訟之「登記」,一般係指私權之取得、移轉、喪失等變動,依法應經登記者而言,例如不動產物權登記、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水權登記、礦業權登記、漁業權登記、民用航空器登記、船舶登記、耕地租約登記、夫妻財產契約登記等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790號裁定意旨參照),衡以原告主張被告係持前開偽造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致該部所為准許登記有誤,應予撤銷回復等等,核非使私權發生變動之生效登記事項(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7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17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從而,本院亦非特別審判籍之管轄法院。
㈢綜上,就本件訴訟之審理,本院並無管轄權,且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具普通審判籍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況且,家有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兩造戶籍地均在雲林縣,由該院管轄亦可合於便利調查之特別審判籍創設意旨。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