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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9號抗 告 人 黃世直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有家間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確認公司變更登記無效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鄭順福法 官 葉峻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