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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李滉鐸被 告 黃淑美

李傑誠李佳珂李文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0條本文、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寄託、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被告返還寄託物。惟被告黃淑美、李傑誠、李佳珂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板橋區,被告李文靖之戶籍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均未設籍於本院管轄區域,本院並無管轄權,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 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法院管轄之情形,民事訴訟法就寄託、不當得利亦別無特別審判籍或專屬管轄之規定,則依上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於本件訴訟俱有管轄權;復審酌多數被告之住所地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故認本件由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應較為適當及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涵雯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