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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被 告 林如碧(民國111.12.1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國有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5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5月2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第一審程序已終結,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95號裁定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以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