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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 李友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盛雄等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2,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