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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6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60號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訴訟代理人 劉熹緯

楊婕榆被 告 莊家瑋兼 訴 訟代 理 人 簡淑媚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萬1,077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8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萬9,6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息(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6頁)。嗣聲明更改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萬512元及同前計算之遲延利息(見本院卷第28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被告莊家瑋(下稱莊家瑋)因罹患重傷病,前於108年10月30

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於原告醫院就醫,醫療自費金額為214萬6,172元,莊家瑋於109年2月17日向原告聲請分期付款給付,母親即被告簡淑媚(下稱簡淑媚)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經原告於109年2月19日同意以莊家瑋109年2月17日出院時給付17萬8,855元,並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1月10日止,以每期17萬8,847元清償醫療費用,未料被告僅給付前3期共53萬6,549元後,餘額160萬9,623元拒不清償,嗣關於三軍總醫院住院醫令清單第42項次之自費項目金額4,198元(下稱醫令清單第42項次自費項目金額,見本院卷第175頁,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因查無使用紀錄及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認定自費項目不符之內含於健保相關診療項目2萬8,266.7元、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品項5,306.1元及應事前審查項目,未經保險人核定即實施者,應由醫院自行負擔品項5萬1,340.5元,合計共8萬,4913元(下合稱中央健保署排除之自費扣除部分,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經扣除後,被告尚欠原告152萬512元之醫療費用未付。

㈡莊家瑋於108年10月30日入院後,每一筆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均由原告醫護人員向莊家瑋及簡淑媚、配偶林佩緹說明後簽立。至莊家瑋曾訴「腰椎螺絲鬆脫及左腳鋼釘外露」等情,係因莊家瑋為腰椎第三節爆裂性骨折併神經症狀,因而接受腰椎第三節減壓、部分椎體切除手術,腰椎第二節至第三節與第三節至第四節椎間融和手術及腰椎第一節、第二節、第四節及第五節椎體固定術,於108年11月13日手術後至109年1月25日出院前最後追蹤之X光片,均未有明顯鋼釘移位或鬆脫情形,且左足裸於出院前,未有皮下軟組織明顯缺失及內固定物外露狀況,也已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澄覆在案。且莊家瑋住院期間均未對醫療行為提出問題,且出院後未再於被告門診追蹤,卻未再依分期約定給付後始陳訴,顯屬推諉之詞,為此爰依兩造醫療契約、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相關同意書之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萬5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共同抗辯略以:㈠醫生只有在剛住院的第一次手術,有問過要自費或健保,我

回答了自費。但是第二次手術以後的用藥等醫療費用,醫生沒有告知,要用這些材料,也沒告知明細及金額,只問要自費還是健保,開刀前是簽的完全沒有金額。且醫生當初講的是鋼釘,沒有講自費人工骨骨粉,是護士在手術前拿同意書給被告簽,簽署手術同意書時,也沒有手術金額,骨折位置很多,有很多地方要手術,醫生應該告知將來整個手術費用評估。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號、94年台上字第2676號判決意旨,醫師之說明義務並不限於法條文義上所規範之內容,應會考慮其他可能之替代醫療方案暨其利弊等其他因素,提供病人可選擇的醫療方案及實證資訊,幫助病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做出符合其價值觀與期待之決策,說明義務並非僅以形式上簽署同意書為已足,更應有充分的告知說明,使病患了解所有對其作成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特定的醫療行為。即說明義務內容應包括病情、治療方法、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即可能之不良反應。手術時之說明義務,應包含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即危險。本件原告是否違反醫師法第12-1條、醫療法第81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之規定,而有意遲延醫療時間,以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亦有疑義。

㈡本件被告出院才知道總金額,期間醫生沒有再來問,只有護

士拿同意書簽,各項醫療費用都不知道,算出來才知道要兩百多萬。被告有向健保局申訴,經回覆沒有違法,轉到衛生局,但沒有結果。被告認為原告請求金額太高,第二次手術後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或不能請求這麼多等語。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使用於莊家瑋的醫療項目明細。

⒉原告提出醫療費用收據所載各項金額計算、總計金額。

⒊相關同意書簽署之日期。

⒋莊家瑋第一次手術之相醫療費用支出,均經原告告知後使用。

⒌中央健保署排除之自費扣除部分,合計共8萬4,913元,應予扣除。

㈡爭執事項: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項自費項目支出,即第二次手術以後的自費用藥等醫療費用,健保不給付自費部分,原告有無告知莊家瑋或經莊家瑋同意使用?若無,被告可否主張拒絕給付醫療費用。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全民健保所保障之對象乃是全民最基本的醫療照顧,若保

險對象自願在保險給付範圍外,另行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訂定一般醫療契約,購買品質較高的醫療服務,基於契約自由、意思自主範圍,應無不許之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基於與病患訂立之私法醫療契約,額外提供醫療給付並收取對價,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抑且,醫療契約核屬類似有償委任性質,果無特約或習慣,俟醫療機構依債務本旨完成醫療給付時,自得請求病患清償醫療費用(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易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莊家瑋因罹患重傷病,前於108年10月30日起至同年11

月30日止於原告醫院就醫,依據原告提出之相關明細,醫療自費金額為214萬6,172元,莊家瑋於109年2月17日向原告聲請分期付款給付,並由簡淑媚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經原告於109年2月19日同意以被告於109年2月17日出院時給付17萬8,855元,並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1月10日止,以每期17萬8,847元清償醫療費用,被告僅給付前3期共53萬6,549元,扣除醫令清單第42項次自費項目金額4,198元,餘額共計160萬5,425元,再扣除中央健保署排除之自費扣除部分8萬4,913元,共計152萬512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業據原告提出三軍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健保不給付自願付費同意書、自願付費同意書、加護病房病人住院同意書、三軍總醫院分期付款申請聲明書、申請分期付款保證書、住院醫療品項疑義回覆表、三軍總醫院住院醫令清單、手術護理紀錄單、健保不給付自願付費同意書等為證(見本院卷第55頁、第18頁、第75-132頁、第139頁、第141頁、第171頁、第173-181頁、第183-253頁),自堪信為真實。

㈢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自費項目,共計26萬9,435元。原告

固提出使用於莊家瑋之醫療護理紀錄單為證,然此部分僅能證明原告將各該自費品項使用於莊家瑋,無法證明此部分品項經莊家瑋同意後使用,被告抗辯未經原告於使用前告知,莊家瑋並未同意之情形下,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自費項目,此部分自難認為係兩造醫療契約之一部,原告此部分之請求,洵屬無據。

㈣被告雖爭執如附表一所示之自費品項未經原告告知,即由原

告將自費項目用於莊家瑋之醫療使用,惟此部分業據原告提出健保不給付自願付費同意書、自願付費同意書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7頁、第189頁、第191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1頁、第203頁、第205頁、第207頁、第209頁、第211頁、第213頁、第215頁、第221頁、第223頁、第225頁、第227頁、第229頁、第231頁、第237頁、第243頁、第245頁、第247頁、第249頁),其上確有莊家瑋之配偶林珮緹之同意簽章,部分簽署時間為手術前,部分雖無簽署時間,惟既經莊家瑋配偶林珮緹簽署,可認莊家瑋於手術前業已同意,該自費部分項目,即已成為雙方醫療契約之一部,原告依據雙方醫療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自費部分之醫療費用125萬1,077元【1,520,512元-269,435元(附表二部分)=1,251,077元】,自屬有據。

㈤至被告提出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訴理由書,並

主張原告有違反醫師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另認原告有醫療疏失,惟此部分屬原告有無違反相關醫療法律之說明義務,是否另涉有行政違法之問題?或原告有無醫療疏失,而涉及原告有無債務不履行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疇,於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給付醫療費用是否有理由,顯屬無涉,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即無可採。

㈥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醫療費用請求權,因被告未依約定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主張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即自110年10月12日寄存送達起算10日之翌日110年10月23日(見本院卷第27至28頁)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醫療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125萬1,077元,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附表一項次 住院醫令清單 第N次手術 手術日期 手術前/後簽署自費同意書 院內碼 品項名稱 單價 數量 自費金額(新臺幣元) 1 項次4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ACTIFUSE 2.6ML SHAPE 30700 4 122800 2 項次5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ACTIFUSE 2.6ML SHAPE 30700 1 30700 3 項次6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ACTIFUSE 2.6ML SHAPE 30700 1 30700 4 項次8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4 112000 5 項次9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1 28000 6 項次10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6 168000 7 項次11 第6次 108年11月15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1 28000 8 項次12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2 56000 9 項次13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NOVA SPINAL FIXA 23275 8 186200 10 項次14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NOVA SPINAL FIXA 18415 2 36830 11 項次15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ACTIFUSE MIS SYST 57700 1 57700 12 項次16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ACTIFUSE MIS SYST 57700 2 115400 13 項次17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ACTIFUSE MIS SYST 57700 2 115400 14 項次26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QUIKCLOT DRESSIN 21250 1 21250 15 項次29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INCISION MANAGEMEN 28000 2 56000 16 項次30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INCISION MANAGEMEN 28000 1 28000 17 項次32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ATK ANTISEPTIC AN 2520 4 10080 18 項次33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ATK ANTISEPTIC AN 2520 4 10080 19 項次34 第6次 108年11月15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ATK ANTISEPTIC AN 2520 2 5040 20 項次44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SYNTHES ONE PLA 46000 4 184000 21 項次47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寄)OPTECURE ALLOGR 30160 2 60320 22 項次48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LOCKING PLATES AND 85645 1 85645 23 項次49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LOCKING PLATES AND 85645 1 85645 24 項次50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LOCKING PLATES AND 80380 1 80380 合計 0000000附表二項次 住院醫令清單 第N次手術 手術日期 手術前/後有無簽署自費同意書 院內碼 品項名稱 單價 數量 自費金額(新臺幣元) 1 項次3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寄)MEDISHIELD ANYI-A 52300 1 52300 2 項次5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無 00000000 ACTIFUSE 2.6ML SHAPE 30700 1 30700 3 項次7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2 56000 4 項次25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寄)QUIKCLOT DRESSIN 21250 1 21250 5 項次43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寄)SYNTHES ONE PLA 77000 1 77000 6 項次46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無 00000000 (寄)RICH BONE SUBSTIT 5305 1 5305 7 項次51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VALOCKING SCREW 3.5 6720 4 26880 合計 269435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