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楊文淑

楊文貞楊力穎追加原告 楊鏡以

楊竟可

楊勛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吳佩蓉

楊婷媖楊茜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樂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確認遺囑效力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第一項聲明,主張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鄉○○村○○巷0號、9之1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予原告等人。而原告等人與訴外人楊大緯間因確認遺囑效力事件,現由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確認遺囑效力事件審理中,而尚未確定等情,為兩造不爭執。本件訴訟之一部,即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南投縣○○鄉○○村○○巷0號、9之1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予原告等人有無理由,應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確認遺囑效力事件是否有理由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為避免裁判歧異,兼顧訴訟經濟,並徵得兩造同意,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