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6號原 告 楊文淑
楊文貞楊力穎追加原告 楊鏡以
楊竟可
楊勛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吳佩蓉
楊婷媖楊茜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樂煌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確認遺囑效力事件(下稱另案)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另案訴訟終結,無由判斷,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確定在案,有最高法院判決書、另案判決書可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