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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陳韻清被 告 王金萬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