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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陳冠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40萬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