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1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史浩誠相 對 人 陸世美關 係 人 黃麗如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陸世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設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陸世美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麗如(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陸世美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陸世美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而相對人前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因中度老年癡呆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輔助人確定在案,惟相對人近日病情惡化,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75條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黃麗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4條第1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者,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參照)。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規定參照)。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裁定、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陳報狀、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等件為佐,復經本院調取上開輔助宣告卷宗核閱無誤。又由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可知相對人患有失智症,有意識不清楚之狀況,屬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規定無訊問之必要之情形,由鑑定人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予以鑑定。而經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呂明憲醫師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過去於103年間於本院有中度失智診斷,目前則有明顯退化,為重度失智診斷,因身心疾患導致心智功能缺損,沒有有效的意思溝通及互動能力,呈現情緒思考表現障礙,欠缺對於社會生活的合理判斷能力,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辯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該院111年12月6日中總埔企字第1119916158號函附成年監護輔助鑑定書在卷為憑,堪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變更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監護宣告,依前揭規定,自應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查聲請人原為相對人之輔助人,且具有擔任監護人一職之意願;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該機構之職員黃麗如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黃麗如同意等情,有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及同意書在卷為憑。本院審酌相對人配偶已歿,其日常事務皆由聲請人及黃麗如協助處理,由其等分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五、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陸世美之財產,應會同黃麗如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變更為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