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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黃國揚被 上訴人 巫鄭素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須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當事人始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第466條第1項所定之利益額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次按提起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準用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就本訴部分維持被上訴人勝訴判決及就反訴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本訴及反訴上訴利益分別為55,456元、55,456元,則上訴人就提起第三審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顯未逾150萬元,屬不得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之事件,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葛耀陽法 官 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