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28號聲 請 人 廖國竣律師即被繼承人鄭來成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鄭來成遺產之報酬酌定追加新臺幣1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鄭來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鄭來成之遺產管理人,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繁雜程度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98號裁定核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然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10年10月19日通知續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已配合進行分割遺產訴訟,該案業經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判決,另因涉及債權人中泰公司之債權分配,聲請人尚須協助強制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酌增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前已向本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98號於108年6月21日裁定核定其報酬為7萬元,然因本院所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鄭松山係於110年11月25日提起訴訟,足認前案核定報酬所依據之基準,尚無法預見有相關訴訟之進行,聲請人既仍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即有應訴之義務,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聲請人有提出陳報狀及到庭表示意見等訴訟行為,確實增加聲請人所耗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又聲請人後續尚須協助強制執行程序行為,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增加酌定報酬為有理由,爰酌定追加其遺產管理報酬為1萬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