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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2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債 務 人 張詠晴

葉麗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7,6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張詠晴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葉麗寬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金額257,61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張詠晴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葉麗寬辦理緩繳本金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張詠晴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57,61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葉麗寬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24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619元 張詠晴、葉麗寬 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利率1.9%計算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2.15%計算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57619元 張詠晴、葉麗寬 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