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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洪錦澤相 對 人即 被 告 安尼沓納畢沙(ANITA.N.NAPIZA)

洪錦珠

洪麗涓(兼李時之繼承人)

洪志模(兼李時之繼承人)

洪麗雯(兼李時之繼承人)

洪志耀

洪志龍

洪志輝

徐惠鈴

徐嘉敏

徐姣媚

徐慧娟

徐玉玶

徐裕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安尼沓納畢沙(ANITA.N.NAPIZA)、洪錦珠、洪麗涓、洪志模、洪麗雯、洪志耀、洪志龍、洪志輝、徐惠鈴、徐嘉敏、徐姣媚、徐慧娟、徐玉玶、徐裕盛各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麗涓、洪志模、洪麗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77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而本件聲請人已繳納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有聲請人所提之單據在卷可查。準此,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所示之金額。此外,被告李時於判決後之民國110年10月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即相對人洪麗涓、洪志模、洪麗雯,且繼承人均無拋棄繼承情形,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親等關聯資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被繼承人李時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洪麗涓、洪志模、洪麗雯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時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欣容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聲請人預納 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2 戶籍謄本規費 150元 3 戶籍謄本規費 135元 4 戶籍謄本規費 285元 5 戶籍謄本、戶籍檔案原始資料 110元 6 戶籍謄本規費 15元 7 戶籍謄本規費 210元 8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0元 9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520元 10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元 11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80元 12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元 13 謄本費、列印登記簿謄本規費 100元 14 登記費、書狀費、罰鍰 1,580元 15 登記費、書狀費、罰鍰 479元 16 人工登記簿謄本規費 400元 17 登記費、書狀費、罰鍰 815元 18 海外公告登報費 1,800元 19 土地登記罰鍰 380元 20 土地登記罰鍰 1,200元 21 土地登記罰鍰 700元 總計:1,880元+150元+135元+285元+110元+15元+210元+200元+520元+20元+80元+20元+100元+1,580元+479元+400元+815元+1,800元+380元+1,200元+700元=11,079元。附表: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新臺幣) 1 洪錦澤 1/10 1,108元 2 安尼沓納畢沙(ANITA.N.NAPIZA) 1/2 5,540元 3 洪錦珠 1/10 1,108元 4 李時(已歿) 1/40 277元 5 洪麗涓 1/40 277元 6 洪志模 1/40 277元 7 洪麗雯 1/40 277元 8 洪志耀 1/30 369元 9 洪志龍 1/30 369元 10 洪志輝 1/30 369元 11 徐惠鈴 1/60 185元 12 徐嘉敏 1/60 185元 13 徐姣媚 1/60 185元 14 徐慧娟 1/60 185元 15 徐玉玶 1/60 185元 16 徐裕盛 1/60 185元 共計 1/1 11,081元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