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非訟代理人 鄭兆芳相 對 人 趙堅志(即趙瑞騰之再轉繼承人)

游玉蘭(即趙瑞騰之再轉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麗紅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約定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對債務人林麗紅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之借款等債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林麗紅於民國84年2月11日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借款3,400,000元,迄今尚負欠聲請人本金3,125,1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則將前開對債務人林麗紅之債權暨其擔保之抵押權讓與本件聲請人,並經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前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第三人趙瑞騰,而第三人趙瑞騰業於89年12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第三人即其兄趙瑞陞,而趙瑞陞又於108年6月14日死亡,相對人趙堅志、游玉蘭為趙瑞陞之繼承人,依法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公告新聞紙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11年2月10日通知相對人趙堅志、游玉蘭及債務人林麗紅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又相對人趙堅志、游玉蘭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1號 所有權人:趙瑞騰(歿),由趙堅志、游玉蘭繼承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南投縣 埔里鎮 光明 132 980.54 100000分之425 備考 趙瑞騰(歿),由趙堅志、游玉蘭繼承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 物 門 牌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00 南投縣○○鎮○○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2層 十二層:24.26 總面積:24.26 花台:2.77 全部 中正路369號十二樓之9 備考 趙瑞騰(歿),由趙堅志、游玉蘭繼承(共有部分:光明段710建號,3,225.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