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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1號聲 請 人 國立南投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相 對 人 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瑞鑫法定代理人 簡瑜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3,64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任清算人外,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及第113 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經廢止登記之有限公司,倘公司未選任清算人且章程亦未規定解散後之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查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經經濟部於民國111年5月13日以經授中字第1113500766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應行清算,而該公司並未呈報清算人,章程亦未就清算人為規定,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相對人公司章程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後,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簡瑞鑫及簡瑜瑩二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依前述規定,應以簡瑞鑫及簡瑜瑩二人為相對人活水体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聲明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87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關於聲請人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訴訟費用及假執行之裁判,並諭知第ㄧ、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全案判決確定。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就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分述如下: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8,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聲請人繳納後,於第一審訴訟進行中,因聲請人擴張訴之聲明,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83元,亦據聲請人繳納。另第二審裁判費為46,941元,已由聲請人繳納完畢,合計聲請人支出第ㄧ、二審訴訟費用為81,106元(計算式:32,482元+1,683元+46,941元=81,106元)。

㈡、依上開判決之諭知,第ㄧ審及第二審之訴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①確定部分:第一審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15,08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該部分未據相對人聲明上訴,即已確定,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420元,應依第一審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一,即342元,餘由聲請人負擔。

②除確定部分外:第ㄧ、二審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77,686元(計算式:81,106元-3,420元=77,686元),應依第二審判決之諭知,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即23,306元(計算式:77,686元×3/10=23,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③合計上開確定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為23,648元(計算式:342元+23,306元=23,648元),即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648元,並應依首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人其餘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