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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蔡宇南相 對 人 集集鎮武昌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3,39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156元 地籍圖謄本 240元 鑑定界址複丈費 8,000元 合 計 33,396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