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聲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鄒孟奇聲 請 人 王艷杰相 對 人 南投縣手心向下慈善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捐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20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捐款事件,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9號判決原判決廢棄,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本件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首揭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計 算 書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二審裁判費 14,205元合 計 14,205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