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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司調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調字第43號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斐萱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游斐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89,559元及利息,竟將其繼承被繼承人徐秀李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其他繼承人徐**,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游斐萱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等均無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得以確認法律關係之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