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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 告 陳武宏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律師被 告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農會法第27條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認所適用之農會法第27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且與本件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乃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婉淑附件: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