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五年度財管字第八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天來之債權人,因陳天來已死亡,前經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陳天來指定遺產管理人,為明瞭該案進行情形,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3年11月3日投院太92執愛字第3012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職權調取前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查聲請人既為陳天來之債權人,則本院就陳天來所指定之遺產管理人情形,攸關聲請人後續債權追償之程序,足認聲請人就其對前述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釋明之責。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