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1 年消債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潘松緯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保全處分,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111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保全處分,係為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產之保全;同條第3款,則係基於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以債權人為對象,限制其行使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所為之保全(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參照)。故法院就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應衡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聲請清算目的之達成,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非謂一經利害關係人聲請,即應裁定准予保全處分。又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係以拍定人繳足價金,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為終結,縱有瑕疵,仍無再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該不動產拍賣執行程序聲明異議之餘地,執行法院亦不得更以裁定撤銷已終結之拍賣執行程序,即使予以撤銷,該撤銷裁定亦屬無從執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734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卓亭伃除請求查封抗告人所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剉冰機1台、安保電腦保險櫃1個、提袋3箱共1200個、戒指(鑲鑽)1枚、鋼戒1枚、墜子(鑲鑽)1枚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未經拍賣,即遭卓亭伃請求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致使系爭動產迄今尚未受執行;又系爭不動產於拍定後,抗告人即向本院聲請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清算事件(下稱系爭清算事件),為使抗告人得於系爭清算事件程序中一同清算其動產及不動產等財產,故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款、第3款規定,請求保全抗告人之財產,及系爭執行事件程序應予停止等語。

三、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請求財產之保全處分,本屬其可自行決定之事項,並無聲請以保全處分限制之必要。又在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行使權利及系爭執行事件對於抗告人之系爭不動產執行程序之繼續,並無礙於日後系爭清算事件程序之進行與債務清理目的之達成,亦無礙於債權人債權之公平受償,難認有以保全處分限制債權人對於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之必要。故抗告人聲請為自己財產之保全處分,並無理由,裁定駁回。

四、經查:㈠抗告人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

消債清字第9號案卷審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已遭本院強制執行中,且系爭不動產業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拍定,並於109年6月18日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李明晃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

㈡抗告人雖執上情提起抗告,惟查:

⒈如上所述,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保全處分,係為

防止債務人財產減少,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產之保全,消債條例第19條立法理由已詳予說明。查抗告人就自身財產之保全,為其可自行決定之事項,並無聲請以保全處分限制之必要,抗告人此部分抗告理由並非可採。

⒉又系爭不動產業已由李明晃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已如

前述,依系爭執行事件程序進行程度而言,系爭不動產現已非屬抗告人所有之財產,抗告人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保全處分,顯然無法達成目的;況且,系爭執行事件之進行亦無礙債權人間公平受償目的之實現,則無所謂有本件保全處分之必要性可言。是以,抗告人於本件抗告程序中以消債條例第19條第3款規定,請求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程序,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並無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734號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原審駁回抗告人保全處分之聲請,經審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蔡志明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有涉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外,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裁判案由:抗告事件
裁判日期:2022-09-08